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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成都两律师成被告

  16日,青羊法院七法庭,律师詹肇成、刘勋的身影没有出现在他们更为熟悉的辩护人席中,而是站在了被告人席上,接受刑事审判。

  詹、刘二人,案发前均系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因为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,被指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,他们被检察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。

  由于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是执业过程中的一个高风险点,此案也引起了众多成都本地刑辩律师关注,庭审时部分人甚至不得不站在过道内旁听。

  导致詹肇成、刘勋两人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前案,发生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。蒲江人何恒,找到没有农机具购买需求的35户农户,并使用他们的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证件,办理购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35台,骗取国家补贴共计1296200元。而该案自侦查阶段起至一、二审,詹肇成均受何恒之妻王霞委托,成为何恒的辩护人。

  2014年11月5日,詹肇成向王霞提供了购买农机具村民的证人名单,并要求王霞联系名单上的证人以调查取证。同日,詹肇成叫上刘勋,对其中9名证人进行取证。随后,詹肇成将形成的9份《调查笔录》提交给了法庭。

  《调查笔录》中,上述9人均改变了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,并称自己曾购买过农机具,补贴款已被自己取得并使用,现农机具已卖掉。公安机关随后再次调查,九名证人则再次变更证言称,因王霞、詹肇成、刘勋找到他们,要求他们改变证言,以便帮助何恒减轻罪责,因此,他们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。

  今年1月13日,詹肇成、刘勋被警方抓获,其涉案行为为涉嫌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,检察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。

  庭审中,第一被告詹肇成还讲述了一个细节,当天,他和刘勋一道,其实一共提取了10个人的证言,“其中一人后来找到我,要回自己的证言后他很快将自己的《调查笔录》撕毁,当时我就觉得情况有点不对,因此,向法院提交另外9份调查笔录时,我还特意交代,希望法院能够进一步查明。”而詹的辩护人则更进一步明确,詹的这一讲述,在前案卷宗中也可查,“这说明詹确实没有妨害作证的故意,因此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!”

  而刘勋和何恒一案的相遇,则更为偶然。其中,刘勋并非何恒的辩护人。2014年11月5日,由于考虑到调查取证需要两名律师在场,而当天正好刘勋最先来到律所,“我就叫上刘勋前去取证。”詹肇成说。

  而刘勋则表示,在和詹肇成一道前去取证前,他没有阅卷,也没有会见,对案情一无所知,“询问过程当中,我只负责记录。当时我觉得只是帮詹律师记录一下,这没有啥,更是一分钱好处都没有。不管从犯罪动机还是客观事实上,我都不可能存在任何妨害作证的故意。”

  不过,对于刘勋的说法,公诉人指出,根据规定,调查取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,“如果没有你的帮助,詹肇成妨害作证行为也就不能完成。”经过控辩双方四个多小时交锋审结束,审判长宣布休庭。

  在法庭上,詹肇成表示,取证过程中,自己确有诸多违规之处,“但违规并不是犯罪。”旁听结束后,一位刑辩律师告诉记者:“这次詹、刘二人的刑事取证工作,专业性还是不够。”

  “刑辩律师一般不敢轻易行使刑事调查权!”陈满案代理人,知名刑辩律师王万琼表示,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掌握一些技巧,“比如取证过程中,询问时需注意语气,不能有任何诱导性且需全程录音录像等。”

  王万琼同时表示,“取证时无关人员,特别是家属一定不能在场。因为这容易给人以诱导证人之嫌。总之一句话,刑辩律师取证时不能给人留下任何遐想空间。”

  几乎每年都有辩护律师“不慎”被指控为妨碍作证罪,“306条款”成为律师调查取证的“达摩克利斯之剑”。

  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可能无罪、轻罪、它罪、从轻、减轻的证据,一方面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调取,另一方面也可以自行调查。不过,辩护律师自行调取证据,应该尽量规避“妨碍作证罪”的“306条款”。律师调取书证等客观证据危险不大,但调取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,就需要“第三方”来证明自己的“清白”。

 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,一般都会“自证清白”,例如两名侦查人员询问、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义务、要其审查笔录内容并签署“与我说的一致”与“侦查人员保证了我休息与饮水”,甚至还要全程录音录像。

  辩护律师也应该全面学习侦查机关调取口供的流程——侦查人员是为了规避非法取证,辩护律师为了规避妨碍作证。辩护律师可以全程录音录像、制作完整的笔录、告知被询问人员证人的权利义务、让他们核对后签署“与我说的一致”甚至让其自书笔录。当然,辩护律师让证人到办案机关做笔录或者借助公证处公证,也是重要的“安全调查”方式。

  辩护律师第一次见到证人,最好是在办案机关,或者是在公证处。辩护律师直接与证人接触,很容易在证人“翻供”后被办案机关视为“串供诱供”,从而遭受“306条款”伤害。律师要学会自我保护,这样才能帮助他人。

  许褚赤膊上阵多中了几箭,鲁迅说“活该,谁叫你不穿盔甲”。辩护律师要避免“多中几箭”,需要穿上法律的“盔甲”。既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都懂得如何规避“非法取证”,那么私权利的辩护律师更要懂得如何借助“第三方”来避免被伤害。